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6月24日《人民法院报》)
《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反垄断法》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问题,迫切需要修订。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完善处理程序;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等等。其规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规范了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中提出完善“安全港”规则,这是其中最大的亮点,对一审稿中“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禁止”条款进行完善,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不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引入“安全港”规则,可以平衡反垄断法的普遍适用性和规制对象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冲突,完善现有反垄断执法体系,给中小企业的竞争合规提供明确指引,能最大限度促进企业的合作发展和协同运营,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市场活力。同时,有助于执法机构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地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事件频发。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并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新增专门条款,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新《反垄断法》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完善了相关适用规则。
规范是手段,发展是目的。新修订的《反垄断法》重点解决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最迫切的问题,促使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反垄断执法,促进全国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