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公众声明: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审裁判判决,现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我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中使用“英文字母+万象城”“英文字母+来宾万象城”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的第4516676号、第4516675号、第10480683号、第16666709号、第13015938号、第5972899号、第5972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为消除影响,我公司现对因上述侵权行为而对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
特此声明!
声明人: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