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讯 (记者 杨晓华 见习记者 黄小清 通讯员 韦立华) 7月27日,市民黄女士向记者咨询,今年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产假天数增加,生育津贴是否也相应增加?
对此,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根据《来宾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目前,参保女职工生育增加的地方奖励性产假,不享受生育津贴。
该局工作人员还特别提醒,按照《来宾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按0.3%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因此,按规定生育津贴支付给参保单位,而不是参保职工本人。
(本版图片除署名外均由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