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名称修改为:“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细则”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在领誓人领诵下,跟诵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30日内进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宣誓仪式进行时,相关与会人员应当见证宣誓。宣誓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报道。”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