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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选举、通过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细则 (2015年12月30日来宾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6日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24年1月31日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26年5月8日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 2026年05月09日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来宾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因故不能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的人员,另外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

第八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在领誓人领诵下,跟诵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第九条 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30日内进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宣誓仪式进行时,相关与会人员应当见证宣誓。宣誓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报道。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