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机动车主、驾驶人:
我大队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在上路执勤和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依法暂扣了一批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现通知以上暂扣车辆的车主或驾驶人于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合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我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以上暂扣车辆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合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