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胡红耀(身份证号码:350521198411145550):

我局于2017年7月2日对你在来宾市兴宾区爱华路13号1楼租用房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进行了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卫医罚〔2017〕207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80000元;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兴卫医证保决﹝2017﹞207号)登记保存的牙科医疗器械。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联系地址:来宾市飞龙路7号,联系电话:

0772-421010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兴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来宾市兴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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