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女士在微信群里向做微商的好友胡某订购了一个LV背包,指定收货地点为黄女士所在的城北某小区并用微信支付了货款。过了很长一段时间,身在浙江省温州市的胡某总以自己忙碌为借口没有为黄女士发货。随后,黄女士要求胡某退回货款也遭到拒绝。现在,黄女士想通过诉讼方式让胡某退回之前的货款却不知道该向什么法院起诉。为此,记者向相关律师进行了咨询。
【律师观点】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曾祥伟律师认为,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系以移动电话为终端,利用计算机互联网订立,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黄女士与胡某并未约定信息网络交付货物,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黄女士可以在当地的法院起诉。
【法理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货物通过信息网络交付,则买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若线下交付,则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晚刊记者 韦朗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