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来宾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韦宏明辞去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