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看到的这片甘蔗地,三年前是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堆放地,当时被污染的程度相当严重,但经过处置已消除污染。如今,地有村的村民用来种植甘蔗,长势很不错。”5月21日,武宣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韦金璇在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2017·3·14”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案中的污染物堆放现场,指着一片绿油油、长势喜人的甘蔗对记者说。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需要司法保护。近年来,来宾市两级法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切实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设立专门机构 探索审判新模式
5月21日上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环境资源审判庭授牌仪式,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覃子骅向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各基层法院授予“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匾,并与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就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签订备忘录。这标志着来宾法院实现了环境资源案件的专门化审理,开启了来宾市环境资源审判的新纪元。该院还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首次以发布白皮书的方式,通报近年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全市法院近年审理的五个典型环境资源案例。
“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不断取得新作为,必须以审判专门化为总抓手。”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覃子骅表示,要打破民事、行政案件业务壁垒,掌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律。因此,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指定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推进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的归口审理模式,发挥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审判合力。同时,形成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尤其是在证据的采集和固定方面着重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通过强化联动机制,全面加强环境执法与司法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沟通,进一步打破不同部门之间的壁垒,提升环境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水平,推动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实现环境资源保护合力最大化。
审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2016年至2019年,来宾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373件,审结1368件。
简单的一组数据,却是我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一份沉甸甸的“成绩单”。
“2017·3·14”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案发生后,武宣县人民法院于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当日即对4件系列案立案审理。该系列案涉案人数达17人,随意堆放、倾倒、填埋废油、油酸渣等危险废物共6651.48吨,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列为大案要案专项办理。2017年12月,武宣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犯污染环境罪,对17名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其中3件案件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受理该事件的3件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经审理认为,非法提供、处置、堆放、倾倒、填埋危险废物行为已对堆放、倾倒及填埋点的环境造成了实质污染和潜在危险,判决非法提供、处置、堆放、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被告对其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并通过《广西日报》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启动环境修复程序,与生态环保部门一起,将危险废物转移到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同时,将被污染的土壤铲除并送到专业机构进行处理。被污染的土壤被清除后,经自治区环保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得出的结论是“被污染的土地已没有污染物质,可以种植农作物”。
在此案的审理、判决和执行中,来宾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保护生态环境,着力于环境资源的司法保障,震慑潜在的污染环境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那些废物散发着非常难闻的气味,开始我们以为是沥青,也没怎么在意。过了不久,周围的农作物开始枯黄了,我们才知道是被有害的东西污染了。后来经过处理,这些土地又可以重新耕种了。经过这件事,村民的环保意识得到了增强。现在大家对经过的陌生车辆都十分警惕,以防有人再来倾倒危险废物。”地有村村民黄海寿说。
根据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刑事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案件数量上升、资源类案件显著多于环境类案件、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地域特点较为明显等特点,来宾市两级法院秉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裁判理念,积极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16年至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712件,审结712件,给予刑事处罚1001人。
与此同时,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案零突破。2018年8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由来宾市检察院起诉、公安部和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的来宾市首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系列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审结4件。
完善审判机制推进生态修复
来宾地处桂中,红水河穿城而过。丰富的水资源,造福着两岸桂中人民。来宾市两级法院依法审理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修复费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向饮水源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水资源安全。
4月30日,兴宾区人民法院联合兴宾区农业农村局、兴宾区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在红水河码头对一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展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执行行动,将张某等六名涉案人员赔偿费用购买的4.5万尾鱼苗投放到红水河流域,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河流生态。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等6人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驾驶船舶在红水河来宾市兴宾区河段实施电捕鱼,被渔政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兴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6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6人的行为破坏了红水河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兴宾区人民法院遂依法追究张某等6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6人承担因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修复费用共计34163.8元。
判决生效后,经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议,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与兴宾区农业农村局研究后决定,将此笔款项用于购买鱼苗,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修复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造成破坏的水环境,防止危害后果扩大,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保护环境提供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兴宾区人民法院法官还对周边渔民进行普法,告知: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红水河流域的禁渔期,禁渔范围包括兴宾区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各类电鱼工具和电鱼捕捞方法,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工作中,来宾市两级法院的法官意识到,传统裁判方式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治理。根据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主要涉及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案由主要集中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而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也多与山林、土地有关。为此,来宾市两级法院创新环境修复司法举措,采取补种复绿、增殖放流、还林还草等方式进行判决,丰富了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实现了办理一案、解决一个环境问题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据统计,2016年以来,来宾市两级法院共判令当事人增殖放流鱼苗总金额34163.8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368.8万元,有力促进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恢复。
发挥审判职能 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一直以来,来宾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让污染制造者对污染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金秀大瑶山是广西最大的天然林和水源林自然保护区,也是珠江水源地,同时还是广西生物资源最丰富、种类最复杂独特的地区之一,生态区位优势明显。为了保护珠江水源不受污染,金秀人民放弃发展大规模的基础建设,专心保护好这片生态资源。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之利,置生态环境保护不顾,做出危害子孙后代之事。对此,来宾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护这片绿水青山。
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第六督察组反馈意见指出,金秀瑶族自治县某电力公司擅自变更生产设施建设位置,将水电站建在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对此,金秀县政府立即行动,并于2017年11月21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该水电站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强制拆除清理。
然而,电力公司不服,将金秀县人民政府告上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为保护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提供了司法保障,维护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铁拳出击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彰显法律权威。”近4年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84件,占该院刑事案件总数的26.8%。该院系全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基层法院。
水资源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保护母亲河责任重大。来宾市两级法院对任何污染母亲河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的同时,对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污染水资源问题的行政处罚行为,都依法予以保护,维护执法机关权威,以及水资源安全。
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山市某公司诉合山市环保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查明合山市某公司通过雨水收集池长期向水塘超标排放污染物,且是受污染水塘唯一污染源。合山市环保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并依法作出处罚,程序合法,故合山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合山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合山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水源安全,同时也通过行政审判切实维护了环保机关的法定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威。
近两年来,如何保持良好的空气质量,全市人民非常关注。来宾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行政案件中,督促、保障政府部门依法履行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职责。
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广西某食品公司诉象州县人民政府等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一案,被告象州县人民政府采用来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对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一个月后,对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了处以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象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象州县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经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并且其所依据的检测报告采样行为不符合采样要求,据此,依法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有力提升环保部门在环境行政处罚领域依法执政水平,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回应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来宾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勇于改革创新,逐步走向完善。站在新的起点上,全市法院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创新的精神、务实的作风,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来宾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本版图片除署名外均由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