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队一大队,于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在日常道路执法与事故处理工作中依法暂扣的各类机动车(电动车),仍有484辆尚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请公告车辆的车主或驾驶员,持车辆有效证件与暂扣凭证,到我支队一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我支队将依法对公告车辆进行强制报废处理。
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