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中规定:鼓励公民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例》还提出:对劳动模范、市级以上“见义勇为”“道德模范”,无偿献血二十次以上者以及优秀志愿者、社工等人员,在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6月26日《北京日报》)
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如此接地气且极具可操作性的“好人法条”,让人感到非常暖心,这样的法条使当地市民有了一颗“定心丸”,善莫大焉。
“人之初,性本善。”善良是人类的天性,是社会文明进步永恒的主题。然而,世界是矛盾的统一体,有善良,亦有邪恶;有好人,也会有坏人;有真实,就可能有虚假。虽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但在善与恶、好与坏、真与假的博弈中,情况往往比想象中复杂。尤其是在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当今社会,“小人得志”“好人难做”“老实人吃亏”等非正常现象时有发生,最典型的是近年来各地因“扶不扶”“帮不帮”“救不救”等案例引发的争论。其实,这些争论的产生,正是缘于“做好事有风险”的无奈现实。
由此可知,如果仅通过正面宣传和道德教化来鼓励人们乐善好施,已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只有通过立法执法的刚性手段,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好人的权益。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当下人们普遍担心做好事有风险,其根源不在于人性的自私和冷漠,而在于缺少法规制度的刚性保障。为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针对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以颁布实施法条的方式,为好人好事开通一条“绿色通道”,构筑起坚固的“防护墙”,极大地消除公众内心的顾忌和担忧。可以预见,随着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好人有好报”必然形成一种社会共识,“好人做到底”必然形成一种行动自觉,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的现象必然会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