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队二三合署大队,于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在事故处理工作中依法暂扣的各类机动车(电动车),仍有71辆尚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请公告车辆的车主或驾驶员,持车辆有效证件与暂扣凭证,到我支队二三合署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我支队将依法对公告车辆进行强制报废处理。
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