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我支队二三合署大队迁江中队、寺山中队在开展执法执勤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依法扣留的车辆,至今仍有43辆未处理(车辆清单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请公告车辆的驾驶员或车主,持车辆有效证件与暂扣凭证,到我支队二三合署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未处理的涉案车辆,我支队将依法进行处置。
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3月31日
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我支队二三合署大队迁江中队、寺山中队在开展执法执勤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依法扣留的车辆,至今仍有43辆未处理(车辆清单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请公告车辆的驾驶员或车主,持车辆有效证件与暂扣凭证,到我支队二三合署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未处理的涉案车辆,我支队将依法进行处置。
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