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26日

捡拾物品应正确处置

□王恩奎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丢失或捡到他人物品。当捡到遗失物时,大多数人会基于最朴素的“拾金不昧”观念,主动联系失主、送交公安机关。但在实践中,也有拾得人因对捡到之物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或者事后处理不当,最终使自己陷入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4月25日《法治日报》)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关于遗失物纠纷中法律问题的新闻通报会指出,拾得人有妥善保管和及时返还或送交的义务,捡到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这是一堂生动法制教育课,很有教育和警示意义。近年来,因捡拾物品处置不当引发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前不久,浙江宁波一女子路途中丢失手机,拾到手机者要求支付2000元报酬方可归还,因报酬数额分歧,两人协商未果,失主欲报警,拾到者直接将手机摔碎。此外,还有拾得者索要“跑腿费”和“感谢费”,甚至不达到要求“扔到垃圾桶”或者“砸烂也不还”,以上种种实际上都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但拾得者除保管费用外,不得向失主索要其他费用。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若向失主狮子大开口,法律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到别人的东西要还,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也是法律义务。笔者认为,捡到东西不归还,根据造成的结果,可分犯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四种违法:据为己有属于违法侵占罪;自己处分财物或将财物“自愿”交给不法行为人的,属于诈骗罪;违背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意愿,秘密将财物从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下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则是盗窃罪;摔碎手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此,失主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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