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经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第二届股东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象州农合行)拟改制为“广西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该名称最终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象州农村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改制相关决议,制定了象州农合行原股金处置方案,并经第二届股东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告如下:
一、原股东股金处置
(一)愿意作为象州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且符合发起人资格条件的象州农合行股东,其在象州农合行的股金经量化后(在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确认后进行,下同)按照1:1比例全部自愿转为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并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二)不愿作为象州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或不符合发起人条件的,可以退股或转让股金。自愿将所持象州农合行股金转让给他人的,应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受让方,受让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的资格条件,拟转让股金的原股东和受让方应按照象州农合行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股金转让手续。坚持要求退股的,于公告期内持本股东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股金证到象州农合行营业网点办理退股手续。
(三)在征集发起人公告期满后,无法确认的股金,按有关规定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再作为股金。
二、公告期
本公告的公告期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请象州农合行的广大股东相互转告。
三、联系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改制相关决议授权,广西象州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原股东股金处置的实施工作。股东对本公告如有任何疑问,可与筹建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覃玲玲,电话:0772-4362511。
广西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