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规范人脸识别发布的司法解释,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发强烈震动和反响。近年来,特别是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以来,人脸识别技术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有普及推广之势。然而,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随意滥用和强制性使用的现象。为了达到“刷脸”目的,甚至有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小区门禁设置人脸识别,是为了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学校课堂配备人脸识别,是为了督促学生专心学习;去医院看病或去超市购物,以及去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必须经过“刷脸”这一关,否则,将被拒之门外;有些党政机关在疫情期间安装了“刷脸”设备,本机关单位的同志可以出出进进,前来办事的群众经常遭遇“门难进”的尴尬局面。上述做法,大大超过了私权保护的界线。有的人脸识别系统是“无感式”,人们在不知不觉中被抓拍,实在无奈,更无法拒绝,令人忧虑重重。
规范人脸识别非常必要和及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顺民心、合民意、符合大众利益。同时,也给随意滥用、大行其道的人脸识别戴上了法律“紧箍咒”。事实上,有些人之所以“顺从刷脸”或认为“刷脸无所谓”,实则不知道人脸识别有侵权行为,也是私权保护意识淡薄的表现。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不细致、不具体,操作起来难以把握适度和公平。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让公众一目了然,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热度和温度,为公众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目前和今后,应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公众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自身维权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有关责任部门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设备的单位,要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其是否安装或拆除。对打着维护群众利益、疫情防控需要、脱离社会实际、扭曲公众意愿甚至造成私人信息泄露等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规给予果断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