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一些地方滥用人脸识别引发不少争议。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使有了争议,有关部门也很难判定谁对谁错。现在,最高法对个人信息采集出台了《规定》,个人信息是不是“想采集就采集”,采集后能否“把我的信息还给我”?最高法通过《规定》回答了民众的疑问,保护了个人信息的权益,从法律层面给“我的信息谁做主”一个肯定的回答。
近年来,进入小区、地铁,登录游戏软件,线上支付……人脸识别技术在许多地方被采用。不可否认,人脸识别技术有助于智能化生活的推进,生活变得更方便快捷,也使一些行业得到安全管理保障,减轻了刑侦的压力,提高了公安机关的破案效率。但人脸识别技术在生活中的大量使用,有着极高的危险性。
人脸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采集需要符合相应条件,即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同时,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随着人脸识别技术越来越成熟,运用的地方也越来越多,如何管控人脸识别技术,如何让人脸识别更加安全,如何进行信息泄露后的维权和弥补等等,这些问题不能等信息泄露之后再去追究和思考,而应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规定》对商家的个人隐私信息采集行为予以界定,明确可采集的应用场景、使用范围、保管责任、违规处罚标准等,避免商家随意越界采集、使用,敦促商家妥善保管用户隐私信息。可见,在使用人脸识别系统时,必须听听消费者的意见,不能太任性,只有严格按《规定》办事,才能更好地保护好民众的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