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湖南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依法对黄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经初查,黄某8月4日确诊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防疫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黄某故意隐瞒之前到湘潭易俗河逗留,到荷塘区龙山寺祭拜的事实,存在传播新冠肺炎病毒重大隐患。(8月7日《北京日报》)
根据两高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传染性疾病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公民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病毒,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疫工作人人有责,如果不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突破法律底线,就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之时,黄某故意隐瞒行程,其在主观上相当于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合理合法。
眼下形势非常严峻,对类似违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必须从严从重惩罚。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是阻断病毒传播的重要措施,也是公民的义务,对拒不执行甚至阻碍工作人员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等不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案为鉴,每一位公民都应严格遵守防疫期间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守住法律底线。此案也提醒每一位公民,要如实报告自己的接触史,不能隐瞒与疫情相关的信息,更不能在自己有可能感染新型病毒的情况下,做出既缺乏道德底线又违反法律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