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09日

微信请假应得到法律保护

□莫思委

某酒店公司员工张某生病就医,通过微信请假,结果被酒店认定旷工后辞退。近日,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该案,认定张某不构成旷工,判决酒店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共6万余元。(8月8日《法治日报》)

据报道,上述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张某请假的信息后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但两天后,该公司以张某未经批准无故旷工为由,作出给予张某扣罚3日工资和罚款600元的处罚。同日,又以张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张某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双方都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通过微信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虽然回复中没有“同意”二字,但回复内容明确表示批准或同意。莫非这句话的背后,还隐藏着不置可否或不同意、不批准等多种引申义?

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只因没有及时办理正规的书面请假手续,涉事公司就以“无故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为由,上纲上线,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扣罚工资和罚款,这样的做法未免过于儿戏。当地法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微信请假虽在形式上不够标准,在程序上不够规范,但只要请假者没有恶意造假和隐瞒事实,请假事因具体清楚、理由充分,就应当等同于书面请假,同样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工作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偶然性、紧急性事件,按部就班地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在特殊情况下,诸如微信请假、电话请假应成为书面请假的补充方式,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请假。

--> 2021-08-09 □莫思委 1 1 来宾日报 content_15296.html 1 微信请假应得到法律保护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