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18日

企业不能因“疫”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 莫思委

疫情期间,一些企业在修改考核制度中增加罚款规定。如温州一家企业,疫情发生后要求员工上班必须测体温打卡,没有按时打卡的每人每次罚款10元;江苏某企业以防止疫情传播为由,对在企业收发快递的员工每次罚款500元;某销售公司在员工居家办公期间,要求员工必须约客户线上沟通演示,如果没有约到,每人每天罚款100元。(2月17日《工人日报》)

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少企业不得不减产压产,这是客观事实。为此,从国家到地方都非常重视支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据了解,自2020年以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交通运输部、央行等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鼓励企业复工复产的优惠政策,而各地也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方案。所以,企业在充分享受国家政策红利时,应该心怀感恩,履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为国家分忧、为社会服务、为员工谋利。

然而,在疫情之下,一些企业“随心而动”,单方面临时更改考核制度,动辄扣罚员工工资。须知,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尤其是涉及员工福利待遇方面,须严格执行相应的民主和公示程序,通过民主程序参与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对照之下,上述这些企业的做法,明显不合情理,也不合法规。表面上看是企业在加强内部管理,而实际上是企业决策管理者有意借“疫”推责、借“疫”卸压,把疫情造成的生产经营压力和风险转嫁到员工身上。这也表明,一些企业法治意识淡薄,法规常识缺失,只从自身利益出发,用不公平、不对等的“考核制度”来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直接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企业在化解疫情带来压力风险过程中,在用足、用活、用好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的同时,应努力在提升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上下功夫,而不能以牺牲员工切身利益为解决途径,否则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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