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层层推荐、初步审查、综合审核、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联合发布2021年度来宾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违法收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误导消费等。其中8件案例由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2件案例由相关成员单位立案查处。
网购新手机竟是“二手货”
案情简介
021年6月3日,消费者在“集泰阿美数码专营店”拼多多店购置1部全新白色苹果手机(国行苹果XS/5.8寸、256GB内存),实付货款3447元,于2021年6月7日收到手机快递包裹,消费者录制了开箱验货视频。因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于2021年6月10日前往广西南宁万象城苹果手机官网授权店对手机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手机购买地为美国,激活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内存为64G,实为非授权改装扩容的二手翻新机。苹果公司发行售卖的每部手机都有专属该机的序列号码和IMEI码,为一机一序列号,不会变更。
消费者与商家沟通无果,遂起诉至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起诉。消费者于2021年11月9日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深圳市集泰阿美科技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店提供的苹果牌手机经检测为质量不合格,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一、深圳市集泰阿美科技有限公司向消费者退还货款3447元,支付3倍赔偿金,共计13788元,并承担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二、消费者向集泰阿美公司退还原所购买的苹果牌手机。
案件评析:互联网购物应用已经非常广泛,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贵重商品,收货后应及时开箱检验货物情况。如对商品存疑,应拍摄开箱验货视频,注意拍摄快递单号及电子产品序列号。若存在商品破损、货不对版及质量问题,可拒绝签收并及时与商家交涉,向平台客服申述维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店铺违规经营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打击跨省制售假冒卷烟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9日中午,来宾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兴宾区有制售假冒卷烟的地下窝点。因案情重大,该局立即启动卷烟打假打私应急联动机制,并提请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案情线索进行研判、侦查,初步研判制假点在兴宾区桥巩镇一带,而且是一个外省制假转移与本辖区不法分子勾结形成落地,在来宾市辖区集原材料运输、加工、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地下制假窝点。
专案组结合案情迅速制定详细抓捕收网方案。2021年10月20日凌晨2时55分,烟草、公安执法人员兵分五路,对数个制假窝点和制假分子藏匿点同时收网,成功查获制烟设备3台、假冒散支卷烟257万支、半成品卷烟1.56吨、烟丝8.16吨以及卷烟纸、水松纸、滤嘴棒等原辅材料一批,抓获涉案人员16人。此次查获涉案实物货值达285万元,案值超过3000万元。专案组通过查阅交易记录、查阅银行往来账目、询问当事人等方式,采集到各种人证物证,锁定了涉烟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公安部门执行逮捕,该案进入公诉审理阶段。
案件点评:该案成功破获,是来宾烟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卷烟网络的重大突破。当前我市已形成“全市统一组织,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烟草市场清理整顿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对涉烟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驾校违法收取服务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来宾市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群众反映,来宾市鸿祥机动车训考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鸿祥公司)在未征得学员同意的情况下,利用限制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手段,变相强制学员参加场地适应性训练。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8日对鸿祥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变相强制消费者(学员)参加场地适应性训练服务,违法收取“C1场地综合服务费”共计21000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提供服务的情形。该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鸿祥公司将违法收取的21000元退还消费者,逾期不退将没收未清退的违法收入。2021年8月30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鸿祥公司处105000元罚款。
案件点评:如何从根本上杜绝驾校收费不合理的现象?一是要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社会化考场和驾校收费的规范性、透明度;二是由政府主导出台针对性的价格指导文件,对考场的相关收费进行约束,保障学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建立考场和驾校服务收费行为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山寨”洗衣液混入员工慰问品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打假维权人员的举报,称来宾市人民医院发放给该院职工的洗衣液是假冒其公司蓝月亮品牌的洗衣液产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尽快查处。接到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来宾市人民医院于2021年1月19日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外招标采购一批节日慰问品,当事人来宾市兴宾区滨珍宝特产综合经营部通过竞标,获得蓝月亮洗衣液等商品的供货权,双方于2021年1月19日签订《商品供货合同》。2021年2月1日,当事人与该院通过电话联系增购上述洗衣液323瓶,共计销售“蓝月亮”洗衣液3135瓶,违法经营额94050元。上述“蓝月亮”洗衣液是当事人从微信网友处购进,在对方未提供经营资质、进货单据和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1年2月4日在来宾市人民医院收货,与院方一同将涉案的洗衣液发给该院职工。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洗衣液时,未按规定核实供货方的合法资质、未索取资质证明和正规的票据材料,接收洗衣液时也未按验收要求清点验货。2021年3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证明上述洗衣液为“假冒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蓝月亮商标的产品”。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56430元。此外,当事人退回收取的来宾市人民医院货款94050元。
案件点评:本案当事人利用社交软件批发商品,在对方未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进货单据和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侵权商品并销售经营,没有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对经营行为严重不负责,必将受到严惩。
餐厅消费折扣名不副实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5日,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其在来宾市兴宾区张武武蛙小侠餐饮店消费时,商家宣传开业期间进店消费可享6.8折,当日仍在活动期间,李某共在店内消费139元,但商家不按消费总额打折,表示只有菜品可享6.8折,米饭与茶位费不计入打折范畴。最终核算应收金额为97.72元,但商家未按97.72元收取,而是要求收取98元。消费者表示,茶位费与米饭不参与打折的情况,商家事先并未告知消费者,也未在店内任何位置作出明示公示,且在核算金额后另外加收0.28元,违反价格管理规定。
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经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店内并无“仅菜品享6.8折”的意思表示,且店内收银系统对消费金额“角”位为“56789”的,自动进位成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向消费者退还多收款项。
案件点评: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留意商家是否明码标价,价格优惠承诺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注意优惠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商家促销承诺一致,确保促销商品或服务质价相符;一定要留存消费凭据,确保有据可依。
肥料养分含量“短斤少两”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日,象州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南宁市满阳农化商贸有限公司象州罗秀经营部销售的“开金®”牌金硼·高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涉嫌产品质量问题。接到投诉后,象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经营部检查,并将涉案产品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产品氨基酸实测值比标准指标少65g/L,不符合要求。执法人员将检测结果送达当事人,在异议期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肥料,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象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8月11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广大农民通过肉眼识别农资产品的品质实属困难,各级各部门要努力在“源头”上防止坑农害农现象发生,拒绝不合格农资产品进入市场。同时,有关部门要经常开展农村消费维权教育和农资消费指导,手把手教农户识别假冒伪劣产品。
健身馆噱头营销误导消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8日至4月20日,武宣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陈某、韦某、吴某、黄某、吴某、潘某等6人的投诉,称武宣县尚动体育健身中心在2019年12月开业之初宣传自己有“武宣首家室内恒温游泳池”,以此吸引大量消费者办卡消费,但直至2021年3月,仍未见该健身中心提供任何室内游泳服务,多名消费者要求该中心退卡或免费转卡。武宣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商家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该健身中心并无宣称的室内恒温游泳池,商家存在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该局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一是对要求退卡的4名投诉人,依据投诉人提供的票据合同等材料给予退费,共计退费8378元;二是对无法提供办卡发票、收据或合同的2名投诉人,待提交相关票据后方可退费。同时,该局对商家发布“室内恒温游泳池”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现已主动缴纳罚款。
案件点评:对纠纷频发的预付费卡消费问题,仅靠单一部门监管还不够,需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对预付卡发卡企业进行检查备案,加大诉调对接、行刑衔接,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以此震慑不法经营行为。建议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消费,理性购买大额度预付式消费卡,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75万余元买到“泡水车”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日,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罗某投诉称,其于2021年1月28日在象州县冠金车行购买一辆全新沃尔沃油电混合动力车,车价75.3万元。提车后不久,消费者发现新车有异响,遂将车开至柳州一家4S店检测,结果发现自己所购车辆并非新车,而是“泡水车”。消费者据此与象州县冠金车行协商,车行答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更换一辆同款新车给消费者,双方签订《换车协议》。然而,之后车行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承诺,未在规定期限为消费者更换新车。
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车行表示销售前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于车子是“泡水车”的情况表示不知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象州县市场监管局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冠金车行于2021年8月12日更换新车给投诉人,并为投诉人办好各项换车手续。
案件点评: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凭借一纸合格证明就判断车子的质量,小城市的汽车销售商往往充当汽车销售中介角色,也没有汽车鉴定的能力。地方汽车销售企业若要做大做强,一定要提高汽车质量的把控能力,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尤其在购买进口汽车时,应到4S店进行核查,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速救援拖车收费不透明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9日,忻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杨某反映,其在忻城县新圩乡往柳州方向的国道上与一辆皮卡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安排忻城县鸿运汽车修理厂协助处理事故,修理厂人员到场后对事故车辆进行起吊操作并运回厂里修理。之后,修理厂要求杨某缴纳800元拖车费及1500元吊车费。杨某表示,修理厂吊车、拖车之前并未告知收费标准,认为修理厂收费过高,要求其出具收费依据。
接到投诉后,忻城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调查,鸿运汽车修理厂在其经营场所内贴有拖车、修车等费用价格公示,但公示方式较为简单,且粘贴位置不够显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拖车费按650元收取,吊车费按1200元收取。
案件点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部分收费已放开市场,政府更多起到的是价格指导作用。因此,消费者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定义商品或服务的贵贱,要学会了解收费标准、价格规定,避免事后争议。经营者更应履行主动责任,及时公示收费标准,需提供现场服务的,应主动告知收费标准,明明白白收费。
“免费”护理暗藏高价项目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1日,忻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罗某投诉称,罗某系一名初中生,在县城逛街时被忻春商贸城店员以免费体验为由带进店内消费,进店后店员使用面部护理产品为其做了一套面部护理。罗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无法判断商家行为,以为整个过程均为免费,护理过后商家却要求其缴纳已使用的护理产品费用826元。罗某认为商家存在诱导消费行为,要求退款。
忻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开展现场调查。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商家在宣传单上确实印有“免费”护理字样,但对护理过程及过程中使用产品收费标准无任何表述,让消费者产生整个护理过程全部免费的误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该局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退还全部费用826元,执法人员将所退款项送至学生所在学校。对于误导消费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商家即时整改。
案件点评:消费者一定要认清商家的“经营者”性质,营利性是经营行为的基本属性,“免费”馅饼背后必然隐藏着营利目的。广大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消费者,在无法判断好坏对错的情况下,切勿擅自消费。若不小心掉入消费陷阱,不要慌张,收集好消费凭据、商家承诺等证据材料,及时向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如遇不法商家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本报记者 杨宇婷 通讯员 廖胜华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