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讯 (记者 杨宇婷) 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现,为市民提供可租赁适当房源,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购房的压力。近日,市民林先生的公租房到期,续租时却受阻,这是怎么回事?
林先生是兴宾区良塘镇里望村委东岸村人,2018年3月,他以个人名义在城区申请了一间位于金龟岛小区2期的公租房,合同三年一签。去年12月31日,林先生收到物业和社区的书面通知,称提交相关材料到社区才能续约,材料包括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流水六个月以上证明,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年收入证明且年收入不得大于72346元。通知显示,续约材料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所在社区,否则强制性清户。“我平时主要在工地打零工维持生活,没有条件缴纳社保,更没有劳动合同,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林先生表示,如果失去续租资格,会让窘迫的生活雪上加霜。
为何要求住户提供相关材料才能续租?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此前,我市根据《来宾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积极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提高公租房配租效率,并适当放宽申请人入住条件。但在实施过程中,该局发现部分分配入住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区短暂务工后就转移到其他地方,且将获得配租的房源转租他人或闲置,导致公租房管理混乱。原印发的《实施细则》难以有效指导城区公租房的管理运营,需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为此,我市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相关文件精神,同时借鉴全区其他兄弟市的先进管理经验,组织修订新的《实施细则》,取消对公租房申请对象“财产不作核定,收入不受限制”的做法,改为“家庭人均收入可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但不能高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2倍”;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均应具备“已与市主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务合同,且已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同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针对林先生反映的问题,市住建局正在开展调研工作,统筹考虑当前公租房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结合我市公租房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管理规定,确保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