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来宾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来宾市是一个新兴的后发展城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区常住人口和机动车都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截至2020年末,主城区常住人口38.13万人,兴宾区占比由2010年的19.86%上升为41.19%;全市各种机动车保有量57.92万辆,其中载客汽车22.90万辆、轿车11.56万辆,另有较大一部分外地登记实际在市内使用的机动车;主城区只有停车泊位约5.65万个。各种原因叠加导致我市城区机动车存在“停车难”“停车乱”、停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方便市民出行和优化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与形象,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制定专门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满足群众需求和巩固我市创建文明城市成果的需要。通过地方专项立法能够有效加强我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规范和维护车辆停放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构建“配建科学、停车规范、收费合理、违停受罚”的停车体系。
二是解决我市“停车难”“停车乱”等诸多问题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市停车管理存在问题很多,如何解决好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小区消防车道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智能停车场建设营运等热点问题,是规范城市停车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在立法层面解决当前城市停车管理的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停车场管理条例,从根源上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并建立相关制度以规范统一停车市场秩序。
三是完善交通管理法治化进程的迫切需要。由于我市前期对城市停车问题重视不够,停车设施建设总量不足,缺乏有效的停车管理法规,各职能部门在法律上的职责和权力未被有效发挥,管理多头、缺位、越位等问题突出。目前,我市停车管理的法律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弹性大,落地性不足,对于停车场单项的规定都较为宽泛,需要依靠各地执法部门依据具体实际情况来实施,其实也就赋予了执法部门比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就会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加强地方立法,规范车辆停车管理是当前我市交通管理法治化进程的迫切要求。
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北京、广州、南宁、柳州、梧州等区内外相关地方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二、立法过程
根据《来宾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4月初,来宾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条例草案的立法起草及调研工作;4月中旬,聘请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立法团队参与立法起草工作,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起草小组),并召开动员及工作部署会;4月中下旬,起草小组收集、整理上位法及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资料,形成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7月27~29日,为保障条例草案的高质量完成,起草小组到兴宾、象州、金秀等有关县(区)开展立法调研活动,了解各区、县停车场建设和使用现状,部门规划和建设工作经验以及遇到的困难等,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及其对照本。7月中旬,经过多次修改、讨论,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发函、信息网络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大公众的意见。在认真听取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对起草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论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报市司法局。2021年11月2日,来宾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11月9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11月26日,来宾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来宾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期间,市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城建环保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多次组织研究论证,2022年1月19日组织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国投集团等部门负责人召开改稿会;2022年2月28日~3月2日,组织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等到南宁、柳州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进一步厘清条例草案修改完善方向;2022年3月7日在南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专家意见。针对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再次召开审稿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形成了法工委建议修改稿。市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对条例草案一审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为了使《条例》更具系统性,立法篇章选择分章设置,共四十六条以总分结构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本章节内容包含具有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是后续章节相关内容的基础。首先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条例》适用范围主要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活动,将停车场细化分为三大类,即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条例草案将其分作“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两章进行细化规定。
其次规定政府部门职责,明确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在停车场建设和规划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以市、城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政府组成部门作为停车场管理主体,对各主体的管理职责进行详细规定。
再次是规定了行业协会职责,提出充分发挥停车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依法经营的要求。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共十二条。首先规定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的理念等具体内容。对于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同时也应综合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和公共交通发展等实际情况考量,并明确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的性质。其次,条例草案强调了建设项目停车场的建设要求,其配建标准应充分考虑各方因素,进行差别化制定,同时应当定期评估,予以适时调整。另外,还从居住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停车场建设等不同方面入手,规定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停车场布局,以缓解“停车难”问题。最后,为稳定停车场供应量,明确规定了停车场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共九条。为了推动机动车停车设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条例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城市停车信息系统平台和停车引导设施,鼓励建设共享停车服务管理制度,为社会公众提供智能化停车服务。此外,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停车场经营主体及停放人的具体义务,要求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并落实好停车场的监督管理义务;在明确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停放人也应遵守停车场规定,服从经营者管理,共同维护停车秩序。最后,居住区停车场的租售情况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居住区内的停车位应先满足业主需求,且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同时还对居住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作出细化规定,并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以解决停车场供需矛盾等。
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共八条。该部分主要内容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主体、禁止设置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标线及其调整和撤除等规定。首先,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和管理,以及道路车辆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其次,严格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标线,及时根据建设需求对道路停车泊位调整或撤除。此外,在收费方面,条例草案规定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且针对停车泊位信息也应实时上传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停车信息更新及时且公开透明。最后,条例草案也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与停放人的职责和具体义务,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道路停车泊位的标志、标线等禁止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八条。首先对经营管理者未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分别在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设置了法律责任;其次对停放人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在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设置了法律责任;再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设置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引导他人占用道路非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作为非停车泊位之用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违法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移动可拆卸停车设施等障碍物的,分别在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设置了法律责任;最后规定将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另外,本章节还设置了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市辖县(市)可以参照使用本条例,规定本条例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