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28日

严格执法不能矫枉过正

□ 莫思委

近日,黑龙江大庆市红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王某某带领工作人员,对区中心村疫情防控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因一理发店未能落实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政策,且当日接受检查时仍然不够配合,王某某情绪较为激动,撕毁该店卫生许可证。依据相关规定,红岗区给予王某某免职、政务记过、调离执法队伍处理。(3月25日中国新闻网)

此前也有媒体报道,西安市某小区一男子外出买馒头回家时,遭到两名社区防控工作人员殴打。事后,两名防控工作人员分别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拘留7日并处罚款。

以上事件中,执法当事人都因过激行为而被严肃处理,教训十分深刻。根据报道,理发店业主接受检查时并未配合,西安男子也违反了小区管控规定,属于有错在先,理应受到相应处理。问题在于,处理违法违纪违规事件时,必须遵循“错责相当”或“罪责相当”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公民违反某项法规制度,必须依据相应条款的范围内容来处理,一码归一码、一事归一事,不能“一错全错”甚至“一棍子打死”。显然,上述事例的执法者存在意气用事、不按章操作的问题,超越了严格执法的底线,直接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此一来,“执法”变成“违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执法队伍的整体现象,也会影响法规制度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级各地必须依靠科学防控、依法治理来筑牢防控堡垒。只有严格执法,才有可能彻底堵住疫情蔓延的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然而,严格执法必须建立在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的基础上,执法者不能有主观倾向,不能意气用事,否则就容易矫枉过正,使执法违背初衷、走向反面。因此,执法人员必须进一步树立法治思维、掌握法规政策、提升职业道德、规范个人行为,让执法活动在公正、规范、文明的轨道中运行,以良好的治理成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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