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13日

公告

我局在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了一批物品证据。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局接受处理,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2021年11月31日前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证据发布认领公告。请相关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来宾市兴宾区城市管理规划建设执法监察大队(兴宾区中南路329号1号楼)接受处理,联系电话:0772-6445558。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来宾市兴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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