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讯 (记者 莫 岑) 在来宾,有不少人把鹦鹉当作宠物饲养。然而,近日网上一则关于市民不能饲养鹦鹉的消息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记者昨日从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了解到,野生鹦鹉禁止饲养,已饲养人工繁育鹦鹉的市民,要主动与林业部门报备,否则有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据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科长龚盛介绍,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相关规定,除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外,从境外引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鹦鹉种类,均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同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河南省开展专用标识试点,并根据试点制定《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出台后,所有人工繁育的鹦鹉在出生时,都要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目前已饲养人工繁育鹦鹉的,要主动向林业部门报备,待《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按规定执行。据了解,专用标识相当于鹦鹉的身份证,《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生效后,市民饲养鹦鹉必须持有专用标识。
那么,市民当前可否申请专用标识?龚盛说,鉴于当前《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出台,加之广西不属于费氏牡丹鹦鹉等4种鹦鹉专用标识试点省(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我市现暂不受理上述物种的专用标识申请事项。依法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主体,需出售或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