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宇婷) 近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来宾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说明了文件制定的目的及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管理原则等,于2022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
在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上,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集采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按年度从医保基金支出,按照《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规定进行核算。
在结余留用资金核算上,结余留用资金核算根据《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规定分批次进行,结合各集采机构考核结果确定;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集采机构,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
在结余留用资金结算与管理上,采购周期结束后及时启动该落地批次集采结算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得分结果,确定最终的结余留用医保资金,于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拨付。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医护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而对于医疗机构的考核,每批次药品一个采购周期完成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分批次对辖区内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集采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过适当渠道向集采机构公开,对部分特殊情况的医疗机构按照特殊情况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已落实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结余留用政策相关医药费用的,不再结算集采药品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据了解,《办法》在严格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的前提下,根据我市现实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对已经完成第一个采购年度的两个批次国采药品进行了反复测算,并充分征求财政、卫健、医疗机构等各方意见,具有现实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