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指导意见》,经营者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等14种行为,将被认定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5月20日《法治日报》)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多地呈散发状态,各地都在打疫情阻击战。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有人默默奉献,有人却把疫情当商机,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也有一些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商家进行处罚时,不问青红皂白就给顶格罚款。比如日前北京某快餐连锁企业以31元的实际售价,售出两份标价29元的法风烧饼全餐周末套餐,共计多收4元。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退款,无违法所得,但仍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500元罚款。
商品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供需关系的变化势必会引起商品价格波动,但波动应保持在一定幅度内。但是,一些地方防疫和生活必需品疯狂涨价,早已脱离正常的涨价范围。这些乘机囤积居奇的人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正常生产和流通,已给社会防疫工作带来麻烦。对于这种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打。
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发国难财,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加剧恐慌,法律绝不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严惩哄抬物价行为十分必要,但哪些行为属于哄抬物价,必须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既不能让哄抬物价者逃避法律惩处,又不能让商家随意被扣上哄抬物价的帽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指导意见》,明确认定哄抬价格的14种违法行为,包括经营者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等一系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明确哄抬物价情形,让商家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精准打击,防止出现执法纠纷。
消费者发现类似情况时,可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物价稳则民心安,对于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的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利欲熏心者招摇过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