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13日

买卖野生动物定罪不再“唯数量论”

□ 胡建兵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审审结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鳞片的案件,对6人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的刑罚,并处罚金。(6月10日《人民法院报》)

张某、李某等6人倒卖穿山甲鳞片,经评估,价值估算为713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6名被告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刑罚,并处罚金。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刑事司法解释适用的规定,在该案办结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故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处。

新的《解释》构建了全网全链条的惩治模式,对杀害、买卖、运输、销赃等各环节的惩治加以规范,同时修改2000年司法解释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数量划定量刑档的标准,力图实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近年,大学生售卖两只鹦鹉一审获刑6年、“80后”卖自家养的鹦鹉被判刑等案件在网络上掀起广泛议论。现在,《解释》调整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唯数量论,而是以价值定罪。这里所指的“价值”并非单一的市场价值,而是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和生态价值、市场价值等综合评估确定的价值。对于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不再是“一只入罪”,而是以价值为基准综合考量,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自然界由许多复杂的生态系统所构成,其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面对日益严峻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形势,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偷猎行为,坚决查处和打击偷猎、走私和贩运国家保护动物的犯罪分子,实行对濒危动物的重点保护,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解释》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进行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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