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大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市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7月3日《成都商报》)
该条新法规,对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是一大福音。人之将死,个人意愿既难以表达,更难得到尊重。尤其当疾病缠身,患者说话交流的功能丧失,即使不堪承受过度抢救的痛苦,也只能被动忍受,直到生命结束。有了生前预嘱,临终抢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患者可事先做好安排。值得一提的是,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医生和家属不可随意更改。
困扰临终患者家属的一道难题,有望得到化解。长久以来,这样的画面在生活中不断上演:老人处于弥留之际,子女若不“尽力抢救”,对内怕留下遗憾,将来自责“是我害了老人”;对外担心留下“把柄”,落得不孝子、舍不得花钱的罪名。倘若老人有多个子女,主张“放弃抢救”的子女还可能受到其他子女的指责。由此,弥留之际过度抢救,甚至“不到最后决不放弃”成为普遍现象。
生前预嘱入法,家属不再面临两难选择,医生也吃上了“定心丸”。近年来,民间也在大力推广生前预嘱,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业界广为人知。但民间倡导不具法律效力,若患者亲属对此有异议,医疗机构可能面临民事侵权索赔或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后,医生可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选择,将不再顾虑重重。
也要看到,生前预嘱的完善和普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生前预嘱涉及很多法律和医学专业概念,患者理解有一定难度,签署生前预嘱前,医生要为患者提供专业的指导与服务。创伤性抢救是否值得实施、损害与收益如何评估等,也要完善操作规范,使之有章可循。同时,要避免被恶意利用,比如临终抢救的医疗开支很大,要谨防商业保险机构夸大生前预嘱的作用,等等。
生前预嘱既减轻了患者的痛苦,也能减少医疗浪费,让老人的离世从“生死两相憾”变成“生死两相安”。通过立法赋权,患者对临终抢救的决定权有了最可靠的保障。诚然,生前预嘱首次入法,规则未必成熟,但只要持续探索、深入研究,相关法律体系一定会日趋完善,让更多人能够从容而有尊严地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