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江苏江阴市某小区的业主。因小区内游乐设施较少,小朋友们缺少游乐项目,张先生就跟小区物业公司的人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供小区业主的孩子免费游玩,但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居然会因此被告上法庭。(7月3日《法治日报》)
据报道,刘某途经上述小区时,不慎踩到残留水渍的滑梯配套脚垫,致后仰摔倒,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认为,因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警示标志、没有及时清理积水,导致自己摔倒,张先生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刘某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和张先生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近20万元。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判决物业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12万余元,同时驳回刘某对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但牵涉到“做好事到底要不要承担额外风险”这一焦点问题,由此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笔者认为,如果好心人张先生与物业公司一同承担损失,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首先,张先生自费在小区安装滑梯,是为了改善小区的文体娱乐环境,做好事的目的很明确、很纯粹,是一种正能量的行为表现,值得肯定和表扬。其次,小区物业公司接管张先生赠送的滑梯后,负有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清理地面积水、对娱乐设施进行检修加固等。第三,刘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出行活动面临的风险进行预判、排查和防范,行走时摔倒受伤是意外事故,不能把所有责任都往外推,更没有理由要求做好事的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当地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审理案件,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有效维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公众交出了满意的“执法答卷”。此次事件引发的讨论,与“马路上遇见摔倒的老人扶不扶”极为相似,事实再次证明:法律始终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决不让好心人承担额外的行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