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11日

暑假工权益岂能“缺斤少两”

□ 胡建兵

又到一年暑假时,不少在校的学生选择利用这段时间提前感知社会,走进企业实习或做兼职。然而,被欠薪、无福利等权益遭遇“缺斤少两”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少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许多暑期工面临维权难题。(7月8日中工网)

暑假期间,不少学生或为锻炼自己,或为贴补家用,加入打工者行列,劳动过程中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值得关注。由于学生兼职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多数用人单位仅是把他们当作短期廉价劳动力,一般不会与他们签订用工协议,导致权益“缺斤少两”。还有的对学生工任意延长工作时间,让他们无法享受该有的福利,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学生暑期兼职,是锻炼自己的好机会,为毕业后就业创造条件。作为用人单位,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让他们超强度加班,把他们当成廉价劳动力。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接纳实习的单位要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明确对上岗实习的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等。同时明确用人单位侵害学生权益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虽然学生暑期兼职仅一两个月,但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形成雇佣关系,同样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善待暑期工,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然,学生个人也要增强维权意识,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协议,尽可能避免产生劳动纠纷。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协议,应保存好录音、录像、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管,不能让企业使用暑期工成为监管盲区,应向用人单位发送“企业用工提示函”,让用人单位清楚侵犯暑期工权益可能产生的后果,从而自觉保护暑期工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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