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雷城石料厂:
我局拟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条款及依据载于2022年8月23日向你厂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兴自然资行罚告字〔2021〕36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自然资行罚听字〔2021〕367-2号)。你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现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兴自然资行罚决字〔2021〕367-2号),因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于你厂,现我局决定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