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晓华 通讯员 吴福波) 记者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该局与广西某工程公司就涉嫌超标排放生产废水污染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成功磋商,达成赔偿金额13万余元。这是我市办理的首例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据了解,该工程公司位于象州县境内,因超标排放生产废水污染环境被群众举报,象州县生态环境局随即调查取证。10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双方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达成一致意见,本次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30372元,企业自愿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和《赔偿责任司法确认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环保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此次小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有助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示范性作用,也给全市企业经营者敲响警钟。
今后,市生态环境局将不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继续以高压态势打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