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维护保险双方合法权益,我公司决定自2022年11月13日起,启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保单专用章”,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同时废止。
印章变更后,我公司出具的盖有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且在保险期间的保险单,仍然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来宾市分公司
2022年11月18日
注:原《来宾日报》11月12日刊登于中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1)-(8)”的遗失声明有误,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