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日报》11月27日报道 11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八章七十八条,包括总则、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据市场、发展应用、数据安全、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大数据主管部门等职责,对行业组织等职责给予规范。同时,明确了人才队伍建设、个人和组织义务、数据安全、数据应用等方面内容。
在数据市场方面,《条例》鼓励设立数据交易场所,探索建立数据市场交易规则,规范个人和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的正面和负面行为,规范了市场主体参与数据市场竞争的行为,建立数据市场监管机制。
在大数据发展应用方面,《条例》提出,建立数据协同发展机制,按照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和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要求,加强省际数据交流合作;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推动数字互联互通,服务数字丝绸之路。
在数据安全方面,《条例》明确,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是数据处理者,谁就是数据安全的责任主体。同一数据同时存在多个处理者,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数据处理者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