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3日

关于《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对《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填补现行法律法规空白,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客观需要

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农贸市场管理专门规定,市政府2012年5月23日出台《来宾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暂行)》《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暂行办法》《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优惠政策(暂行)》等。上述规范性文件经十多年适用,其法律效力不高、适用性不强、实际运用中存在较多障碍等,无法满足工作实际需求。

(二)解决农贸市场管理部门权责不清,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范围不明确等问题的现实需要

根据农贸市场的功能作用、场所特点,其涵盖的管理内容较为广泛,如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防疫要求、市容卫生等,涉及相关部门较多且对监管责任认识不一。当前各部门对农贸市场的管理范围没有清晰界限,权力交叉、管理空白等不利于农贸市场的规范发展。农贸市场相关主体包括“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自产区农民”“消费者”等,只有各方主体遵循统一规范,农贸市场才能稳定、有序地发展运行。但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对农贸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确,致使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监督等存在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市民幸福感获得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三)建立完备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我市不断对农贸市场开展联合整治工作,例如2021年8月10日兴宾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多部门开展农贸市场消防通道专项检查,2021年8月31日来宾市开展创城农贸市场联合整治等。从上述联合整治行动的效果及其反映的问题来看,当前来宾市农贸市场在环境卫生、经营秩序、升级改造等管理制度、管理手段上尚缺乏有力抓手。通过制定条例草案,完善农贸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对于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立法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同时参考《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等区内外各市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广泛借鉴各地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起草过程

(一)立法调研、起草

1.立法准备工作。2022年3月4日,市政府召开农贸市场管理立法启动联席会,会议明确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起草工作;4月23日市政府印发《来宾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5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印发《来宾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分别将条例列为2022年立法项目;4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起草工作方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职责、起草步骤等。

2.条例调研、起草。6月21日-24日,条例草案起草组到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以及对来宾中心集贸市场、维林市场,武宣县东门塘综合农贸市场、幸福市场、二塘鸿兴市场,象州县马坪农贸市场、象江中心集贸市场、象州农贸市场,金秀农贸综合市场等进行走访考察,形成市内立法调研报告。7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在汇总各起草部门提供文稿材料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的初稿。

3.开展意见征集及修改。8月18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同步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部门讨论稿。8月29日,起草小组组织部门和专家开展改稿论证会,对起草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论证;会后再次向市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征集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建议进行多次修改,并形成部门意见建议采纳汇总表。在此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审议稿,9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局务会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和立法依据对照本。

(二)市司法局审查

10月9日,市司法局向社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公开征求条例草案意见建议;11月1日,市司法局组织起草及相关单位对征集到意见再次进行论证修改,并对条例草案的内容进行集中审查;11月24日,市司法局完成条例草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12月12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议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及修改

2023年1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2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直部门和第三方,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进行讨论交流,最终形成条例草案一审后修改稿。

四、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说明

(一)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章设置,共设置了五章三十六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本章内容包含具有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是后续章节相关内容的基础。本章明确了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条款、基本原则、政府领导职能、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行业组织和鼓励政策等具有共性的内容,是条例草案的整体基调。

第二章规划建设,共四条。首先明确了专项规划编制主体以及制定与修改程序、内容要求等。对于专项规划的具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利交易的原则编制,并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农贸市场网点。其次,条例草案强调了建设农贸市场的要求,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另外,还从农贸市场用地、临时农贸市场的限制等方面入手,具体规定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贸市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挪作他用,严格限制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经营管理,共十二条。本章首先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开办、歇业和退出条件,明确准入和退出门槛。其次,对开办者经营管理、食品安全、环境卫生、防疫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要求等进行规定,明确规范各环节、领域管理义务要求。第三,对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明确,同时与开办者的相关责任义务进行对应和区分。第四,对自产农产品销售、车辆管理规范、周边管控等进行规定,支持我市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并与停车管理、市场周边管控等衔接起来。最后,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并发挥好综合治理,统筹运用依法治理、信用建设、谈话告诫等手段,推动农贸市场管理依法高效开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十条。对开办者建设不符合农贸市场管理规范、擅自改变农贸市场土地用途和将农贸市场建筑物挪作他用,开办者未履行经营管理、食品安全、环境卫生、防疫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方面义务要求,以及场内经营者未遵守相关规定义务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分别在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相应设置了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规定其他活禽经营场所参照适用规定、条例草案实施的日期。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的主要特点是把农贸市场管理和城市精细化管理相结合,以行之有效的一些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为基础,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分别对农贸市场建设规划与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更为具体的规范,逐步推进来宾市农贸市场民生化、公益化、社会化、便利化,促进市场多元化发展,增强市场经济的韧性,以实际行动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条例草案设置的重要制度分述如下。

1.关于支持和鼓励农贸市场发展的政策内容

本市农贸市场存在多种经营模式,条例草案鼓励建设发展公益性农贸市场。为促进公益性农贸市场的发展与创新,传统老旧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条例草案规定了政府支持和鼓励发展的激励政策,包括:一是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改造农贸市场;二是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扶持,以便进行升级改造。

2.关于保障农贸市场用地、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内容

第九条规定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时,应当将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设第三款规定,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同时,考虑到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如果改变土地用途、分割转让等,会导致农贸市场发展得不到保障,增加管理难度,损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纳入规划的农贸市场建设用地不得分割转让、擅自改变用途;同时对该条设置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进行处罚。

3.关于对农贸市场临时摊点设置和治理的内容

农贸市场作为城市建设规划便民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公益事业和政府菜篮子工程,在方便和满足群众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农贸市场临时摊点的设置也屡见不鲜,不容小觑,需要对该情形也作出规定,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应当经过部门论证同意后,方可设立。另外,为加强市容市貌建设,改善城市形象,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对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的管控作出规定,要求农贸市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同时规定,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周边临时摊点的综合治理,采取措施促进临时摊点进入农贸市场经营。

4.关于活畜禽经营、自产农产品销售规范的内容

农贸市场内的活畜禽、自产农产品,其有序发展才能逐步推进整个农贸市场的规范运营。因此,条例草案第十八、二十一条分别对活畜禽经营、自产农产品销售进行明确规范,且具体设置了对应法律责任。关于活畜禽经营,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应对活畜禽经营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分隔设置,整个市场还需做到干湿分离、生熟分离等,同时规范做好存放、宰杀、加工、销售活畜禽,以及防疫消毒和病媒生物防控等。关于农户自产自销产品,第二十条要求农贸市场应当设置本地农产品自产自销区域,并设置显著标识,对在该区域出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免收市场摊位租赁使用费,让利于民、方便于民。

5.关于农贸市场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条例草案在总则部分规定鼓励和支持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组织,希望通过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从内而外进行管理,增加相关主体共同提升农贸市场秩序的内在动力。此外,条例草案在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分别明确规定市场开办者的经营管理、食品安全、环境卫生、防疫管理、公安安全管理责任等;第二十一条则从证照管理、食品安全、制度遵守、环境卫生等方面,对场内经营者明确规定相应义务;第二十二条对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规定车辆停放等方面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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