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3月初,李某、庞某(以下简称原告)欲购买一辆生活用车,遂找到经营二手车的陶某、罗某(以下简称被告),被告向原告提供一辆宝马车的质押车辆,原告也看中被告提供那一辆质押抵债的宝马车,于是双方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债权附属品)交接免责协议》,并保证质押车辆合法有效。2021年3月26日,原告为被告支付车款14.2万元,被告将原车主为曾某的宝马车车辆照片、行驶证、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回执单随车交付给原告。原告在使用该车过程中,车辆无故被他人开走,后才得知该车辆有抵押,是被第三方所有权人开走的。于是原告以该车辆还在抵押期,被告对该车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销售前也未告知原告该车有第三方所有人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原告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一、解除《质押债权转让协议》、《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债权附属品)交接免责协议》;二、被告退还原告104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的车辆系转手交易的质押车辆,按照法律的规定,质押物的转让须经出质人同意,但本案并未附有出质人身份证明以及是否经出质人同意的证据材料。另外,案涉车辆还存在被抵押的情形,上诉人既非出质人亦非抵押人,即使是债权人,如其未经协商一致或权利人同意擅自对质押或抵押车辆进行转手倒卖,在性质上就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基于前述法律事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点评:二手车市场乱象丛生,本案低价买卖抵押车,就是当前比较流行的骗术之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二手车辆,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关注车辆手续是否齐全,查验车辆状况是否良好,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清楚,同时,要留存好相关凭证以备维权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