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15日

左某诉陈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5日,左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购买了价值300元的牛肉干。牛肉干包装注明其生产商是内蒙古包头市福蒙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工业区。左某为证实商品信息向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举报,并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答复,证实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辖区并无“内蒙古包头市福蒙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1月6日,左某再次通过微信向陈某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牛肉干,两次购回的牛肉干,左某均未拆袋食用。随后,左某将陈某诉至兴宾区法院,诉请:一、判令陈某支付原告货款损失3300元;二、判令陈某支付原告购物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3000元;三、判令陈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后,左某不服,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8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包头市市场监管局的复函,已知案涉牛肉干包装上虚假标注生产商后,仍向被上诉人陈某支付3000元购买牛肉干,其牟利意图明显,与一般消费者基于消费目的而购买商品的意愿明显不符,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上诉人的行为明显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范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答复意见的精神,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应不予支持。故上诉人左某上诉要求被上诉人陈某赔付购物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3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左某主张退还货款3300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在金钱的诱惑下,部分“职业打假人”借着打假的名义行牟利之事,已经背离了立法目的初衷,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该案警示人们,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天价索赔,违背诚信原则以及社会公德。同时,也警示商家务必要诚信合规经营,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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