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5月09日

我市5月1日起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将存入专用账户监管

本报讯 (记者 韦海臣) 记者近日从市住建局获悉,5月1日起,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将全部直接存入专用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

据悉,《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由市住建局、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宾监管分局联合印发,5月1日起实施。同时,我市2013年印发的《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出售时,购房人按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住房按揭贷款及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意向金、装修成本)等各种类型的全部购房款。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多方参与、全程监管的原则,重点监管资金仅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工程勘察、设计、测绘、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工程装饰装修、绿化、消防、农民工工资等项目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费用。

《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监管项目的商品房时,应将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及其他款项(包括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装修成本)等各种形式的购房款,全部直接存入三方协议规定的监管账户内,不得以现金等方式或另设其他任何账户用于收存本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其他非监管账户,处在非监管状态的,将不予受理合同网签备案。

监管账户一经设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监管账户的,须经资金监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三方协议,重新开设监管账户,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监管账户,同时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存或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支取重点监管资金,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由资金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

监管银行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由资金监管部门按职责处理,并公开通报。监管银行存在不配合检查、监管不到位、不按指令划拨、擅自截留、阻碍或划转商品房预售资金等情节的,由资金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追回款项,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资格;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由资金监管部门取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资格。同时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揭贷款银行未按规定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情节严重的,由资金监管部门公开通报,并抄送银行机构监管部门处理。按揭贷款是监管银行的,由资金监管部门取消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资格。未按规定将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暂停委托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不实资料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影响交付的,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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