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16日

来宾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贯彻落实《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来宾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来宾市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对举报伪造、变造货币以及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犯罪线索的人员(以下统称举报人)的奖励。

第二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来宾市公安机关举报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破获工作起重要作用的,给予一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5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3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1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0.5万元

第三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机制版假币窝点,现场查获伪造机制版假币的设备和原材料,在举报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相应奖励标准予以奖励的基础上,另追加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人追加不高于1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第六条 来宾市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部门)负责受理假币犯罪举报,侦破假币案件,审核和发放举报奖励资金;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负责假币鉴定收缴;来宾市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的假币犯罪举报所需要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局负担。对举报假币犯罪的奖励实行一案一报。

第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

来宾市公安局

来宾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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