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在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某商行,以每瓶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7瓶五粮液白酒,共支付购酒款9100元。当天,张某某返回商行称该购买的是假酒,要求商行赔偿,但遭拒。张某某将该商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商行退还9100元购酒款,并按照购酒款十倍赔偿其损失91000元。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均不支持张某某的十倍赔偿主张。(10月22日《法治日报》)
当地法院调查发现,张某某在买酒过程中,对预购的7瓶白酒不停地拍照、录像,持续约40分钟之久,购酒后仅隔两个小时就返回商行索赔,其行为有知假买假的主观恶意,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条款于法无据。经鉴定,7瓶酒中有5瓶为假酒,法院遂判决上述商行退还张某某所购5瓶假酒款6500元。
笔者认为,此案的判决具有示范性意义,可借此警醒广大消费者:不能错误地理解法律的本意,企图通过知假买假索赔获利的路子必然行不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禁止欺诈行为。虽然法律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制假售假行为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前提是消费者必须诚实守信。
对照之下,张某某的行为表面上是“依法维权”,但从买酒过程中可看出,其真正目的是为自己谋利。如此“维权”,是以违法的手段反击违法行为,偏离了诚信原则,明显带有主观恶意,因此法院对其赔偿主张不予支持。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不仅要符合道德准则,还要符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