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8日

实施“旅游黑名单”应遵循法治思维

□ 付 彪

为惩戒游客不文明行为,2016年实施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作了明确规定,提出将9种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这被业内称之为“旅游黑名单”。根据《暂行办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将不文明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手段,能够产生一定的震慑力,为减少旅游业中的不文明行为或不良事件发挥了正向约束作用。然而,与每年网上曝光的“任性”游客数量相比,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并不多,反而是各地景区公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居多。对此,有不少人质疑:景区对旅游不文明行为,能否作出“终身禁入”这样严厉的惩戒?

根据《暂行办法》,景区发现、媒体报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应由不文明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才能列入“旅游黑名单”。这意味着,景区无权将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因为不具备政府职能,也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以景区名义将“任性”游客列入“黑名单”的行为,应归于合同行为,属于民事主体履行合同的解除、终止行为。

“旅游黑名单”制度具有记录、公示、惩戒等功能,有利于警示更多游客,但也容易侵犯游客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因此,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旅游黑名单”并不多。而景区基于其管理权和相关征信规则实施的“旅游黑名单”,因具有侵益性,必须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2020年12月,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时表示,所有信用措施的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等,都要有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不能仅以地方政府和部门文件就作出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决定。据此,实施“旅游黑名单”也必须考虑是否合法。

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背景下,不以法治思维来实施“旅游黑名单”的行为应该严格限制。针对一些景区自行主导设置“旅游黑名单”或者“终身禁入”的情形,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谁有权作出、列入范围、列入程序及其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界定,真正实现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有法可依和执法必严,进一步提高旅游文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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