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8日

“旅游黑名单”应有时效性

□ 江德斌

“旅游黑名单”是一种信用惩戒机制,让违规游客承担失信代价,以此形成威慑力,引导广大游客文明旅游。各地景区根据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将其拉入“黑名单”,符合《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暂行办法》对“旅游黑名单”设定有时效性,规定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由此可见,即便游客做出不文明行为,对其惩戒最长期限也仅为5年,过期后即可恢复正常,从“黑名单”里消除。显然,部分景区对不文明游客作出“终身禁入”或“永久禁入”的决定,都是不合规行为,超出了《暂行办法》设定的最长期限,当属无效。

景区只是市场经营主体,不具备政府职能,也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只能依照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施以相应惩戒,而不能擅自逾越界限,做出超规格的惩戒。如此即可判定,部分景区可以将不文明游客拉入“黑名单”,但无权对其采取“终身禁入”或“永久禁入”的惩戒办法。因此,这些景区应主动撤销相关决定,重新遵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交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具体期限。

实施“旅游黑名单”的目的是惩戒不文明行为,达到文明引导的效用,如果采取“终身禁入”,就会让惩戒效力太过严苛,让游客失去改过自新的机会。毕竟,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大多数属于道德行为,并未违法,即便是一些违法行为,也属于轻微违法,很难构成犯罪条件。“黑名单”则是以信用惩戒的方式,对不文明游客叠加了惩罚,让其承受失信的代价,而信用惩戒本身就有时效性,不宜无限期惩戒。

不过,对于一些游客屡犯不改,或者做出严重扰乱秩序、破坏景区财物等行为,可以在“拉黑”的基础上依法施加罚款、行拘等惩戒,严重违法者可追究刑事责任。无论如何处置,都应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不可越限,以免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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