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8日

来宾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的经营场所条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宾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辖区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条件的监督,来宾市烟草专卖局下辖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条件的审核。

第三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起居场所之间应有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消费者无需经过起居场所即可进店挑选商品。无法明确划分的,视为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房屋已取得合法使用权,房屋主体结构由建筑砖块、钢筋、水泥等材料构成,设计使用功能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不可移动性,与其他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在物理区隔上存在明显界限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的门、窗等基础设施应已安装完毕,门面开口道路平整可正常通行,不影响烟草专卖局正常勘测。

第四条 以下特殊情形视为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一)车站(汽车、火车)、码头的等候厅,商场、超市内使用固定柜台经营的;

(二)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由政府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搭建的有合法使用权的独立铺面;

(三)其他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 以下情形视为无固定经营场所:

(一)流动的、不定时改变位置的,包括流动摊点(车、棚、柜),自动售货机(柜),电话亭,报刊亭,简易搭盖的铁皮房、活动板房(在建工地工人居住区活动板房除外);

(二)已明确纳入拆除范围待拆除或正在拆除的场所;

(三)临时建筑、违法违章建筑,包括违法搭建、扩建的场所;

(四)经营场所被收回或未能续租,已无使用权,不能继续使用原经营场所经营的;

(五)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两者无法实现物理空间上分隔的;

(六)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将住宅阳台、楼梯间、门卫室、车库、杂物间、地下室、公共通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区等区域改造用于经营商品的场所;

(七)其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 经营场所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场所一致,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如实填写具体的固定地址名称,未有固定门牌编号的,可采取参照物加距离的方法予以明确地址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发证机关应当对其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七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对申请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应当配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必要时在核查过程中出示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属证明或使用权属证明,作出书面承诺予以确认经营场所信息。

第八条 本规定由来宾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来宾市烟草专卖局2020年发布的《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条件规定》(来烟法〔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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