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14日

“承包合同”逃避不了雇主责任

□ 戴先任

实践中,一些快递员通过分包、承揽快递业务等方式,进行快递业务的“自主经营活动”,其就业形态的特殊性使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多种解读,导致双方容易出现法律纠纷。(2月13日《工人日报》)

一些快递公司不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承揽配送协议,这种用工形式在外卖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较为常见。把劳动关系变为承揽关系,其目的是通过形式上的“身份转换”,将用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还有一些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雇佣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新就业群体也大量涌现。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多平台、外包公司等不愿意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与后者建立劳务关系,不承担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保障安全等种种责任。若劳动者在提供服务时,出现外卖餐食损坏、丢失或消费者对服务不满意等问题,企业会将责任转嫁给劳动者。此外,劳动者在配送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伤害责任等,在劳动关系中本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全部落到了劳动者身上。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也容易陷入认定难困境。

基于此,2021年7月,人社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然而,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仍难得到有力保障。比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职业伤害中存在的一些认定难点,需要制订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解决;对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采取各种隐蔽手段实现“去劳动关系化”的企业,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和司法规范。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能被架空,“承包协议”逃避不了雇主责任。保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要弥补监管空白,也要补齐权益保障短板。一方面,要督促平台企业履行好自身职责,对于拒不落实相关规定的企业依法惩治;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要增强维权意识与法律意识,勇于维权、正确维权,比如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等。此外,要筑牢权益保护“堤坝”,倒逼企业自觉履行自身责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强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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