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1月28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黄某投诉称,其在金秀瑶族自治县某发购物中心购物要使用三张“抵用券”付款时,被购物中心告知不能同时使用“抵用券”、消费者分开三次支付也仅能使用一张“抵用券”,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处理。经查,当事人营销活动使用“抵用券”促销活动所涵盖的信息,都具有预先拟定、重复使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特征,视同格式条款。当事人在“抵用券”中明示列出“本券盖章有效,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系当事人经营时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限制了消费者权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经营者在拟定各类合同、促销规则时,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摒弃“最终解释权”此类违法格式条款,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与义务,避免因模糊条款或不平等条款引发纠纷。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参与促销活动前,要仔细阅读条款规则,若发现不平等格式条款侵权,要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