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行政审判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和保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奋力提升行政案件办理质效,建立健全分工负责、联动协作、监督制约制度机制,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二、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实现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促进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厘清部门、条块之间的执法职能和边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依法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优化赋权事项,依法委托或授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的同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同步予以配套保障,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三、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应当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讼等滥诉行为。推进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繁简分流,完善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机制。合理配置行政审判资源,加强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符合行政审判规律的考核机制,提升行政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定期召开行政审判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和行政审判工作白皮书,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审判工作。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新闻媒体等旁听庭审。
四、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府院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应诉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重大事项专题沟通机制。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法官庭后讲评、府院同堂培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复盘分析会议机制。
五、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行政主导、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协同办理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压实涉争议行政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推动行政争议前端化解。加快推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诉讼服务中心融合建设,将行政争议调处工作纳入同级综治中心重点工作。健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力度,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六、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强化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效能,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人员配备与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相适应。
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认真履行出庭、举证、答辩等行政应诉法定义务,切实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庭审和涉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真履行调解协议,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承担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八、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办理中发现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存在薄弱环节、风险漏洞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司法建议。对于存在重大行政执法风险、社会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的,可以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
九、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对符合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条件的,依法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应当依法及时监督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涉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十、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执行或行政检察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有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十一、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围绕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加大对行政机关复议应诉等情况的监督力度。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好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强化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将行政机关前端化解行政争议、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纠错率、行政机关败诉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司法建议研究处理反馈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时报送行政审判工作年度报告、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